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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05 162-163
“彩礼”返还的基础及规则探究
基金项目(Foundation):
邮箱(Email):
DOI:
中文作者单位:

山东经济学院法学院 山东济南250014

摘要(Abstract):

“彩礼”给付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如果婚约解除,结婚目的没有实现,接受财物的一方应承担返还义务。双方办理了结婚手续,即使未共同生活也不应再予返还。我国立法应参酌世界各国的立法通例,将“彩礼”一词改称为“婚约赠与物”,对婚约期间赠与财物的返还作出全面规定。

关键词(KeyWords): “彩礼”;;婚约;;目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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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DOI:

中图分类号:D923.9

引用信息:

[1]黄娟.“彩礼”返还的基础及规则探究[J].工会论坛(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05):16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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