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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业态经济为劳动力市场持续注入活力,然而我国新业态劳动者工时管理制度存在显著缺位,尤其表现在在线时间认定标准模糊,等单、宽放等时间性质争议频发;工时基准缺失,司法实践中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等适用混乱;算法强势管控下,平台通过僵化时限设定、绩效激励等手段加剧过度劳动,且算法黑箱导致监管真空。上述困境的根源在于劳动关系认定不明、算法卸责与传统工时制度滞后。为此,需从四个方面修正路径:以安全健康、体面劳动、利益平衡为理念指引;明确在线等单、接单及宽放时间均属工作时间,强化民主参与;构建弹性最长工时基准,分级设定工间休息,引入“按单基准”;加强算法全流程监管,提升透明度与可解释性。通过系统性制度完善,实现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平衡。
Abstract: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new forms of employment has injected fresh vitality into the labor market. However,China's working hour management system for such workers remains significantly underdeveloped,posing serious challenges to their rights protection. The current dilemmas mainly include: ambiguous standards for determining online time,frequent disputes over the nature of “waiting for orders” and “on-call ” periods; the absence of clear working hour benchmarks,resulting in confusion in judicial practice between standard and non-fixed working hour systems; and the intensified issue of overwork under algorithmic control,where rigid time limits and performance-based incentives exacerbate labor intensity,further complicated by the opacity of algorithmic decision-making that creates regulatory blind spots. These issues stem from the unclear definition of labor relations,algorithmic responsibility evasion,and the lag of traditional working hour systems. To address these,four reform pathways are proposed:(1) adopting principles of safety and health,decent work,and interest balance as guiding concepts;(2) clearly recognizing online waiting time,order-taking,and on-call time as working time,while enhancing democratic participation;(3) establishing flexible maximum working hour benchmarks,introducing tiered rest intervals,and incorporating “per-order benchmarks”;(4) strengthening end-to-end algorithm regulation to improve transparency and explainability. Through comprehensive institutional improvements, it is possible to balance the protection of workers' rights with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platform economies.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人社厅发[2023]50号,2023年11月08日。
(2)易舒冉:《全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达8400万人》,《人民日报》,2023年3月27日第1版。
(1)文丽娟:《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超时工作普遍》,《法治日报》,2024年5月1日第4版。
(2)例如,山东省人社厅《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21]15号),2021年9月24日;浙江省人社厅《浙江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浙人社发[2021]56号),2021年10月12日。
(3)汪敏:《新业态下劳动与社会保险政策的检视与选择》,《社会保障评论》,2021年第3期。
(4)王天玉:《平台用工劳动基准的建构路径》,《政治与法律》,2022年第8期。
(5)赵红梅:《网约平台从业者工作时间与劳动强度的立法规制》,《人权》,2021年第6期。
(1)菏泽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郓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案,山东省菏泽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5)鲁17行终11号二审行政判决书。
(2)冯某与烟台市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四川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案,河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鄂01民终1317号二审民事判决书。该案中,《美团买菜骑手薪资(武汉)》载明:“月累计超过3次迟到早退扣除基础薪资300全勤补贴”,“未按照班表出勤……处罚50元”。
(3)广州某有限公司、张某某等劳动争议案,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4)粤0113民初27515号一审判决书。
(1)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1民终3895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2)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新就业研究课题组:《以骑手为代表的新就业群体研究报告:职业技能与跑单时长对收入的共同作用》,http://slhr. ruc. edu. cn/docs/2025-02/74568bf125ec403c8a481b2926d27c61. pdf,2025. 07. 05。
(3)ZHANG Yanlong,YAN Dong,Legal Protection for Gig Workers’Availability Time:An Empirical Study of Take-Out Platform Riders in Beijing,Employee Rel,Vol. 46,No. 1,2024,p. 139.
(4)边某某与某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2民初12148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1)重庆某浴足有限公司与重庆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渝01行终293号二审行政判决书。
(2)某公司、薛某等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案,山西省吕梁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11行终147号行政二审判决书。
(3)闫某与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4)京0115民初24021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4)欧某与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3)沪0104民初21899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5)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陈某明等劳动合同纠纷案,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4民初16072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6)葛某某、浙江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6389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7)宜都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鄂05民终3110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1)熊浩,鄢慧丽:《数据驱动外卖平台智能派单的实现机理研究》,《南开管理评论》,2022年第2期。
(2)饿了么:《饿了么配送超时罚款规定详解》,https://bk. taobao. com/k/eleme_58/acfc43a216d97ca3b2e58df07cc1ff4c. html,2025. 07. 24。
(3)冯某与烟台市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四川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案,河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鄂01民终1317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劳动定员定额术语》,GB/T14002-2008,2008年4月23日发布,2008年7月1日实施。
(5)班小辉:《反思“996”工作制:我国工作时间基准的强制性与弹性化问题》,《时代法学》,2019年第6期。
(6)边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2民初12148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1)《通知》第1条明确将“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以及“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作为劳动关系认定的必要条件,分别体现了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的精神。
(2)王某诉上海某传媒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4民初19971号。
(3)台山某有限公司、邓某劳动争议案,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7民终4068号二审判决书。
(4)指导性案例238号:圣某某诉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20)苏0505民初5582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5)安宁市某饮店与钱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云01民终4703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6)刘某和与淮北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24)鄂0106民初11580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1)田思路:《技术从属性下雇主的算法权力与法律规制》,《法学研究》,2022年第6期。
(2)刘善仕,裴嘉良,钟楚燕:《平台工作自主吗?在线劳动平台算法管理对工作自主性的影响》,《外国经济与管理》,2021年第2期。
(3)班小辉:《论平台用工算法透明的制度实现》,《清华法学》,2025年第1期。
(4)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新就业研究课题组:《以骑手为代表的新就业群体研究报告:职业技能与跑单时长对收入的共同作用》,http://slhr. ruc. edu. cn/docs/2025-02/74568bf125ec403c8a481b2926d27c61. pdf,2025. 07. 05。
(1)ZANE Muller,Algorithmic Harms to Workers in the Platform Economy:The Case of Uber,Columbia Journal of Law and Social Problems,Vol. 53,No. 2,2020,p. 185.
(2)周圆:《数字时代算法用工管理对劳动法的挑战及应对》,《法制与社会发展》,2024年第6期。
(3)某技术研究公司与龚某劳动争议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5)京01民终3812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4)山东省人社厅《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21]15号)第2条第六款规定:企业应当落实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假期、带薪年休假等规定。业务饱满时,在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人身健康权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但不应超出法定加班时限;业务清淡时,可以采取集中放假、轮岗轮休、待岗培训等方式,尽量做到少裁员或者不裁员,促进就业稳定。
(1)某公司、薛某等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案,山西省吕梁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11行终147号二审行政判决书。
(2)赵红梅:《网约平台从业者工作时间与劳动强度的立法规制》,《人权》,2021年第6期。
(3)许建宇:《试论劳动法的道德观》,《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1)ILO:《国际劳工组织关于争取公平全球化的社会正义宣言》,2008年6月10日。
(2)谢晖:《法学范畴的矛盾辨思》,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63页。
(3)黄伟,魏薇:《协调工时弹性与工时权利保护——基于欧盟、英国、日本和新加坡工时制度的比较研究》,《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21第1期。
(4)参见Case C-344/19,DJ v Radiotelevizija Slovenija,ECLI:EU:C:2021:182以及Case C-580/19,RJ v Stadt Offenbach am Main,ECLI:EU:C:2021:181.
(5)[日]中洼裕也,[日]野田进著;田思路,龚敏,邹庭云译:《劳动法的世界》(第13版),北京:商务印书馆,2022年版,第246页。
(6)王天玉:《工作时间的法理重述及规范构造》,《法学评论》,2021年第6期。
(1)《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以上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计件定额应通过一定的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
(2)查睿,束涵:《大数据杀熟用户可投诉》,《解放日报》,2025年1月19日第7版。
(3)孙静波:《网约送餐行业全国首个全网职代会、首份全网集体合同在沪落地》,https://www. chinanews.com. cn/cj/2023/07-13/10042565. shtml,2025. 07. 25。
(4)许某、玉溪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21)云0302民初9082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1)LEGIFRANCE. Code du travail-Section 2:Rémunération du temps de travail,https://www. legifrance. gouv.fr/codes/section_lc/LEGITEXT000006072050/LEGISCTA000006195761,2025. 09. 16.
(1)董保华:《十大热点事件透视劳动合同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19页。
(2)黄越钦:《劳动法新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6页。
(3)周圆:《数字时代算法用工管理对劳动法的挑战及应对》,《法制与社会发展》,2024年第6期。
(4)RANI U.,FURRER M.,Digital Labour Platforms and New Forms of Flexible Work in Developing Countries:Algorithmic Management of Work and Workers,Competition&Change,Vol. 25,No. 2,2020,pp. 212-236.
(1)《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第3款规定: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个人信息处理者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2.5;F249.25
引用信息:
[1]秦逸汀.新业态劳动者工时管理制度的困境检讨与修正路径[J].山东工会论坛,2026,32(01):60-75.
基金信息:
2024年度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数字时代新职业群体劳动权益保障的体系化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024BFX01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