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文帅;雷懿;
本文通过构建一个贯通农业时代、工业时代及智能化时代的历史比较框架,系统考察了劳动在形态、过程、关系、价值、保障、尊严与技能七个维度的结构性变迁。研究发现,劳动范式的演进并非线性替代,而是在控制逻辑、组织形态与价值分配等方面呈现出深刻的路径依赖与强化效应。智能化时代在继承泰勒主义管理内核的基础上,借助算法与技术架构实现了控制机制的隐性化、劳动关系的碎片化以及价值创造与分配的结构性失衡,由此衍生出权利保障真空、劳动尊严弱化与治理体系失灵等系统性挑战。为此,本文提出应从“雇佣中心”转向“劳动中心”的治理新范式,通过构建社会性保障、算法共决机制与数据权益框架等制度创新,重塑数字时代的劳动治理范式,推动形成效率与公平、技术与人文协同发展的劳动新生态。
2026年02期 v.32;No.197 1-1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6K] [下载次数: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李敏;黄俊伟;
当代职场倦怠日益普遍且复杂,其影响常常超越个体心理范畴,可被视为人与劳动关系深层失衡的一种表现。马克思异化劳动理论虽植根于阶级对立语境,但其关于劳动产品、劳动过程、人的类本质及人际关系的四重规定性,为解析当代职场倦怠现象提供了重要理论工具。对应四大异化维度,当代职场倦怠在一定程度上呈现以下清晰表征:劳动产品异化表现为“工作躺平”,劳动过程异化外显为“上班摸鱼”,人的类本质异化呈现为“精神离职”,人际关系异化则催生了“职场孤岛”。其根源可归结为:劳动产品的价值认同减弱、劳动过程的去人性化体验、劳动个体的自主性受到剥夺性限制以及技术理性与社会比较所带来的人际疏离。为此,可尝试构建四维策略:在价值层面探索重构劳动认同与分配规则,在过程层面推进人本职场与全面评价体系,在主体层面助力重塑自我认同与丰富情感体验,在人际关系层面注重强化人际纽带并促进生活、社交、工作的有机结合。推动劳动者从异化劳动下的相对被动状态向更自主的状态转变,最终营造和谐稳定的职场环境,助力社会的持续进步与人的全面发展。
2026年02期 v.32;No.197 14-2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8K] [下载次数: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高洪贵;具铭汉;
跨平台网约私家车司机的“过劳”问题日益凸显,存在超时劳动常态化、生理与心理风险突出的问题。收入不稳定的经济压力、平台的高抽成以及派单评分机制,迫使该群体延长劳动时间、增加劳动强度。然而在制度层面,传统劳动主体认定标准滞后、劳动时间规制制度失灵、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存在缺陷。需要从三个方面入手治理该群体的“过劳”问题:以“人身从属性+价值从属性”的认定标准判断“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劳动主体认定标准,并实施“全职”“兼职”司机的分类保护;优化劳动时间的规制制度,设计“全职”“兼职”司机差异化的工时上限制度并构建跨平台监管制度;完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扩大职业伤害保险的覆盖范围并推动平台责任法定化。
2026年02期 v.32;No.197 27-4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9K] [下载次数: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连浩琼;
集体协商制度作为程序性规范,旨在矫正新业态从业人员与平台企业的协商地位,回应平台经济引发的新型劳资矛盾。然而,由于从业人员受劳动关系束缚、平台企业自主参与的动力匮乏以及企业工会的职能履行不到位等现实阻力,集体协商行动难以实质性推进。鉴于此,坚持“人是目的,而非手段”的法哲学立场,遵循法律自创生性的法社会学理念以及注重实质正义的法经济学考量,从化解参与主体现实困境的角度出发,主张明确新业态从业人员的主体地位,激励平台企业积极参与集体协商,并调整工会组织结构以强化其职能履行。在具体落实层面,应依据事实优先原则确认从业人员的劳动关系,并拓展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通过规范引导与利益激励,支持平台企业自主参与集体协商行动;借助组织结构调整与经费来源保障,支持行业工会的自主建构与规范运行,以主导集体协商进程。
2026年02期 v.32;No.197 41-5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17K] [下载次数: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陆贵曦;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侵权问题频发,传统补偿性赔偿存在损失量化困难、预防功能不足等问题,亟需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弥补缺陷。个人信息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系由内在原理与评价框架共同支撑,前者为责任认定提供价值基础,后者为司法实践提供操作指引。个人信息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责任适用规则聚焦于赔偿基数认定与倍数确定两大核心问题。在基数认定层面,应构建“平行位阶”模式,以实际损失、违法所得及市场价值为并列基准,通过动态选择机制兼顾个体救济、不当得利剥夺与社会价值平衡。倍数确定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为浮动区间,结合主观过错程度、情节严重性、补救措施积极性及财产责任关联性四维框架,实现精准追责与比例协调,从而为数字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提供兼具技术理性与法律价值的制度范式,推动数据治理从原则宣示向实质正义转型。
2026年02期 v.32;No.197 57-7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6K] [下载次数: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